環保局 空氣污染「相關法規及罰則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,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,不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以致散布油煙 或惡臭之行為。違反上述情形者,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;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,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;情節重大者,得命其停工或停業。第三十一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,不得有下列行為:從事燃燒、融化、煉製、研磨、鑄造、輸送或其他操作,致產生 明顯之粒狀污染物,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。從事營建工程、粉粒狀物堆置、運送工程材料、廢棄物或其他工 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,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。置放、混合、攪拌、加熱、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,致產生惡 臭或有毒氣體。使用、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,致產生惡臭或有 毒氣體。餐飲業從事烹飪,致散布油煙或惡臭。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。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,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。 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第 六十 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ㄧ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;其違反者為工商廠、場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鍰。 依前項處罰鍰者,並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;情節重大者,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,或命停工或停業, 必要時,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。